7 星级的评定规则
星级评定的义务分工
7.1.1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由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统筹担任,其义务是制定星级评定工作的施行方法和检查细则,受权并督导省级以下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展开星级评定工作,组织施行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保有对各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所评定饭店星级的否决权。
7.1.2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依照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受权和督导,组织本地域旅游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保有对本地域下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所评饭店星级的否决权,并承当引荐饭店的义务。同时,担任将本地域所评星级饭店的批复和评定检查材料上报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7.1.3 其他城市或行政区域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依照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受权和所在地域省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督导,施行本地域旅游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保有对本地域下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所评饭店星级的否决权,并承当引荐较高星级饭店的义务。同时,担任将本地域所评星级饭店的批复和评定检查材料逐级上报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星级的申请
7.2.1 申请星级的饭店,均须执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承诺实行向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提供不触及本饭店商业***的运营管理数据的义务。
7.2.2 旅游饭店申请星级,应向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递交星级申请资料;申请四星级以上的饭店,应按属地准绳逐级递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饭店星级申请报告、自查自评状况阐明及其它必要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星级的评定规程
7.3.1 受理
接到饭店星级申请后,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在核实申请资料的根底上,于14天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回答,对申请四星级以上饭店,其所在地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在逐级递交或转交申请资料时应提交引荐报告或转交报告。
7.3.2 检查
受理申请或接到引荐报告后,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在一个月内以明查和暗访的方式布置评定检查。检查合格与否,检查员均应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未予经过的饭店,相应星级评定机构应增强指导,待接到饭店整改完成并请求重新检查的报告后,于一个月内再次布置评定检查。对申请四星级以上的饭店,检查分为初检和终检:
a. 初检由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组织,委派检查员以暗访或明查的方式施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整改意见记载在案,供终检时对照运用;初检合格,方可布置终检;
b. 终检由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组织,委派检查员对照初检结果及整改意见停止全面检查;终检合格,方可提交评审。
7.3.3 评审
接到检查报告后的一个月内,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依据检查员意见对申请星级的饭店停止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有:审定申请资历,核实申请报告,认定本规范的达标状况,查验违规及事故、投诉的处置状况等。
7.3.4 批复
关于评审经过的饭店,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给予评定星级的批复,并授予相应星级的标志和证书。关于经评审认定达不到规范的饭店,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不予批复。